中新社广州4月11日电 (许青青)记者11日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当日,广州等珠三角九市消费者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在澳门签署为期三年的《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维权合作备忘录》,消费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可向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也可回居住地投诉处理。 据了解,该合作的签署有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九个城市及两个特别行政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在跨境、异地维权方面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便利,为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促进粤港澳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互联互通提供消费环境保障。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表示,在上述情形下,广州居民选择向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若投诉符合条件,则由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将投诉转至纠纷发生地的消费者组织调查处理,再将有关处理结果或意见转告消费者。 据悉,消费地(购买地)在广东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地)在港澳地区的,分别按照香港、澳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