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东新闻6月26日电 (索有为 幸英鸾)记者从广东省地方志办6月26日举行的《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日前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省首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广东省地方志办党组书记、主任陈华康介绍,《条例》拓展了地方志工作范畴。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条例》对地方志工作范围进行适当扩充,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列入地方志工作范围,其中志书包括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情调查,摸清基础省情”,为地方志挖掘和保存地方文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地方志全文数据库,完善地方志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为社会提供服务”,使公众能够便捷高效地共享地方志成果;第二十二条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志馆,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方志馆,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方志馆”,将方志馆建设的要求和指引从省级延伸至乡镇一级;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报项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影视作品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形式,依法对公开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等,拓宽了地方志公众服务和公众参与的渠道。 《条例》建立了全程质量管理体系,还通过若干条文突出专家学者的作用,确保地方志成果的专业性、权威性。 广东省地方志办党组成员、副主任丘洪松、刘卫,副巡视员吕克坚回答了媒体提问。(完) |